碑林区档案学会章程
(2007年7月19日碑林区档案学会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。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:西安市碑林区档案学会(以下简称本会)。英文译为Beilin District Archives Society,Xian Municipal。
第二条 本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、档案法和行政法规,各项业务活动和行政业务工作接受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、档案局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认真贯彻实施《档案法》和《西安市档案管理条例》,贯彻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组织全体会员和地区广大档案工作者,积极开展档案学术活动,为促进档案学和档案事业的发展,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好服务。
第四条 本会办公场所设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417室
第二章 任务
第五条 本会主要任务是:
一、组织和指导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。学习《档案法》和档案工作的法规、规章,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宣传贯彻《档案法》,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、政策;
二、组织会员开展群众性的档案科学技术研究、档案业务研究和档案学术交流。介绍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动态和科研成果, 向上级档案学会推荐优秀论文,不断提高会员档案学术研究水平。
三、普及档案学理论和基础知识,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档案干部,不断提高档案干部的业务水平;
四、发展会员,搞好本会组织建设,向上级档案学会推荐会员;
五、鼓励会员提出合理化建议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;
六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成果评奖活动,对优秀成果进行奖励;
七、开展档案学咨询工作,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;
八、积极参加市档案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,认真完成有关方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本会会员条件
一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热爱档案事业,愿意从事档案学术研究,承认本会章程,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为本会会员。
1、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,掌握档案工作基本专业知识,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;
2、关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各级领导干部;
3、从事其他专业工作,热心于档案学术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。
二、会员本人自愿申请,经本会理事会批准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,必要时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会员。所有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一、会员的权利:
1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2、对学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权;
3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;
4、推荐新会员。
二、会员的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任务;
2、努力学习档案业务知识,积极参加学术研究活动,撰写学术论文,编写教材,讲授档案基本知识,作学术报告,每年向本会至少提交一篇学术论文或一份工作经验性的文章;
3、贯彻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,宣传档案工作,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,协助档案部门收集散存在社会上有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;
4、对发展档案事业和档案学会提出积极的建议;
5、向本会无偿报送档案学术论著和材料。
第八条 会员有创造性研究成果或特殊贡献者,或热心于学会工作而有突出成绩者,本会给予表彰奖励,并推荐参加上级档案学会或市社科联有关的评奖活动。
第九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,如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,即被认为自动退会。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,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可以取消会籍。
第四章 组织
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
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,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开。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,上届理事会成员为当然代表。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:
一、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二、决定学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;
三、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;
四、选举新的理事会。
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,每届任期四年,理事会理事经充分酝酿,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,每届理事人选应有适当数量的更新,体现老、中、青相结合的原则。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。理事会的职责是:
一、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二、制定工作计划,组织贯彻落实;
三、组织开展学术活动,召开学术研讨会和专题报告,向有关部门推荐有学术价值的档案论著;
四、进行评比表彰奖励活动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聘请主管档案工作的区级领导为名誉理事长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理事若干人组成。
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,本会对会员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。
第五章 经费
第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用于学会开展各项活动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经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,在区社团管理机关注销登记。
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